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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2017-08-02     发布:[海洋学院]杨光坤    点击:3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作用,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各级团学组织、社团需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各级团学组织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学生干部管理规定,不得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校院两级团学组织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含)、班级学生干部及社团第一负责人。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大学生中的骨干,是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组织者和带头人。各级学生干部要在党组织、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广大学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为广大同学服务,在学校与学生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做到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生干部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党的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优秀学生党员应积极参加学生工作,担任学生干部。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改革、竞争、开拓创新等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六条  学生干部应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表达能力及一定的行文能力。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设置

  第八条  共青团系统。

  (一)校团委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每个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不多于3人),干事的设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各学院团总支依据校团委组织机构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职能部门(不多于6个),设置部长各1人,副部长若干(不多于2人),还可以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设学生副书记若干(不多于2人);

  (三)各团支部设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社会实践与科技委员、志愿委员等职位(不多于4人)。

  第九条  学生会系统。

  (一)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各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不多于4人),可设办公室、权益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不多于10个)。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不多于3人)。干事的设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各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据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组织机构设办公室、权益部等部门(不多于8个)。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不多于2人)。各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不多于2人),干事的设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班级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安全委员、信息员等职位(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0%)。

  第十条  志愿工作系统

  (一)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不多于2人),可设办公室、培训部、项目部等部门(不多于8个),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不多于2人)。干事的设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参照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设办公室、培训部、项目部等部门(不多于5个)。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不多于2名),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各1人。

  第十一条  其他学生组织

  (一)本办法中“其他学生组织”包括社团联合会、《地大青年》报社、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科技协会、红十字会学生分会、地新社、广播台;

  (二)其他学生组织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不多于4人),各组织根据组织职能设置部门(不多于8个),各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不多于2人)。

  第十二条  校级学生干部指校团委领导和指导的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干部;院级学生干部指学院团总支领导和指导的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指班委会及团支委中的学生干部。校院两级学生干部不鼓励兼任。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与职责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全体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引导和督促广大学生认真学习和正常有序的参加各项教育活动;

  (二)关心和团结同学,维护学校稳定,倡导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氛围,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

  (三)维护全体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互助,热心为全体学生服务,发挥好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在独立工作的前提上互相帮助,为搞好学校学生工作共同努力。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十五条  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学生干部候选人可采用推选和竞聘的方式产生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审批程序。

  (一)班级学生干部候选人经辅导员同意,并报其所在学院党团组织审批确认后方可选举,选举结果报其所在学院备案;

  (二)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团总支组织选举,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团委的领导和监督,并将结果报校团委备案;

  (三)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人选由上一届常委会讨论提出候选人,由校团委拟定干部人选,报学校党委批准确定。学生干部确定后需校团委公示发文;

  (四)其他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审批;

  (五)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任期原则上为一年,鼓励推行学生干部轮换制度。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干部应坚持“关心爱护、教育培养、严格管理、服务学生”的原则,在思想上加强对广大学生干部的教育,在工作中加强指导和培养,关心学生干部的生活与学习,使其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各级学生干部采用归口管理和代管相结合的方法。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统一管理;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团总支管理;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管理;地新社、广播台学生干部由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代管。管理部门应当为学生干部统一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全校学生干部共分为四个层级。

  (一)第一层级:校团委部长、校学生会主席团、校研究生会主席团;

  (二)第二层级:其他学生组织主席团、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各学院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各学院学生会及研究生会主席团、校学生会及研究生会部长;

  (三)第三层级:校级学生组织部长、各学院团总支部长、各学院学生会及研究生会部长、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

  (四)第四层级: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部长、班级学生干部、各社团第一负责人;

  (五)本条所指主席团包括各学生组织第一负责人及副职。主席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地大青年》社长、艺术团团长、地新社社长及广播台台长;部长包括办公室主任、艺术团分团长、志愿者总队队长等相关职位;副部长包括办公室副主任、分团副团长、副队长等相关职位;

  (六)学生干部正副职均为同一级别。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管理部门应重视学生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考察、选拔,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包括年龄、专业、年级、性别等)。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促进学生干部的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分为新任职干部培训、基本素质培训、干部岗位职责培训等。学生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团学工作思路探讨、工作方法研究、能力素质拓展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各学院学生干部培训应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学生干部培训班。学生干部培训应做好计划和总结,将相关材料纳入学生工作考核内容。

第八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生干部正式任命前均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考察,在考察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学生干部的考察成绩作为学生干部的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均要对学生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用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共分为优、良、中、不合格四个评级)。

  (一)校级学生干部年度考核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完成;

  (二)学院学生干部采用双重考核,所在组织考核占70%,上级考核占30%;

  (三)班级学生干部采用双重考核,辅导员考核占50%,上级考核以及班级民主评议占50%。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每年考核一次,在任期满或离职时进行全面考核。任职半年以下按原职务考核,超过半年不到一年者按现有职务考核,考核成绩由其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于考核结束后张榜公布。

第九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于考核成绩优良的学生干部,学校在先进个人评选、“五四”评优、学工保研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撤销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一)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出现重修者;

  (二)不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受到学校各类处分者;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学生干部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