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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2024-05-14     发布:    点击:2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学年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年6月初发布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的通知。各学院设岗科室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将申请表递交到本学院学工组,由学院学工组汇总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各职能部门汇总本单位的设岗申请表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所有设岗申请进行汇总,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公布。

 固定岗位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重新申请审批。

 (二)临时岗位: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申请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统筹安排学生上岗。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申请

 勤工助学岗位设定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岗位分配给各学院,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学生申请岗位。各学院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上岗学生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推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学生上岗。每个学生每月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一)申请资格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有资格申请: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德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家庭经济困难,或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二)申请流程

 1、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学工组提出申请。

 2、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学工组依据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并配合用人单位进行选拔录用。

 3、凡被录用的学生在校园内网数字校园平台系统进行岗位申请操作。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

 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用人单位按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时间、完成情况等方面。用人单位应有详实的考勤记录,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学生的工作量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四、岗位酬金及发放

 勤工助学岗位以工时确定酬金,基本标准为15元/小时。

 (一)固定岗位酬金按月计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高发放酬金600元/岗位/月。

 (二)临时岗位酬金按小时计算。以15元/小时为标准,以有用人单位签章的《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考勤表》为最终依据发放酬金。

 (三)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单位上报的岗位工时和酬金进行统计,审核无误后报财经处,财经处于每月下旬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五、岗位监督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对上岗学生和设岗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监督整改。

 每学年末,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对各单位年度岗位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于实际发生岗位数与计划岗位数偏差较大的单位,将重新核定下一学年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工作。

 六、其他

 (一)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工作,参加相关工作培训,将负责人信息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4〕100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