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4-05-14 发布: 点击: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支持研究生全身心地投入学术研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及《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发放助学金,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其年限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年限的,按规定学制发放;
(五)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
(六)人事档案已转入学校。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研究生,按要求填报“是否有固定工资收入”相关信息,作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依据。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每年按10个月发放(其中7月、8月不发放)。人事档案转入学校时间错过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的,按要求提供档案未到校期间的无固定工资收入证明,方可补发未转入档案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自转入人事档案当月起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补发未转入人事档案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其年限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应征入伍的研究生,在伍服役期间不纳入基本修业年限,退伍复学后,可继续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至基本修业年限。
第九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17〕8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