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024-05-14 发布: 点击: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四)各班级(或年级、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班委会主要干部、各宿舍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本班级(或本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20%,提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应予以回避。
(五)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在本班级(或本年级、本专业)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 认定等级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档次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档。
低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来自国家艰苦边远地区农村的学生。
(二)城镇学生因父母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四)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三)直系亲属或本人长期患有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父母患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经济负担的学生。
(四)父母一方有残疾的贫困家庭学生。
(五)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六)因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七条 在校期间学生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二)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者。
(四)迷恋网络游戏且影响他人生活和自己学业者。
(五)有欺诈或违纪行为者。
(六)就餐消费过高、多次请客吃饭或经常在外就餐者。
(七)无故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者。
(八)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九)有其它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复核。如学生遭遇特殊情况或突发状况可按程序进行临时认定。具体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向在校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向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在校生发放《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校资助政策宣传材料和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做出个人承诺。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填写并收集申请表,学生同时在规定日期内通过信息门户提交认定申请。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不改变认定等级,可只通过信息门户提交申请,不再提交纸质版申请表。如因家庭经济状况变动需改变认定等级,需重新提交纸质版申请表。
(三)学院认定。
1.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申请理由、家庭情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苦。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国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申请、不困难却申请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予以调整。待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本学院认定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五)建档备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严格审查学生的认定等级是否符合规定,对有异议的申请退回学院,无异议的申请审核通过,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时,一般包括姓名、学号和认定等级,不能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家庭隐私。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及社会相关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自强自立、诚实守信,树立正确的资助观、金钱观、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地大京发〔2017〕7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