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4-05-14 发布: 点击: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成绩要求:参评年度内学习成绩优秀,考试无不及格现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位于前 30%(含30%)。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 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和本科生教学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度国家奖学金)任委员。
学院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工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工组长兼任。
第八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规定程序认真审阅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提出中肯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受理评奖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收申诉和组织复议。
(四)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学年初发布评审通知,参考各学院参评对象基数比例及上一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执行情况向各学院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对我校“双一流”建设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在全院范围内发布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严格执行。评审细则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名额分配方案、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上述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和第五条具体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按照学校下达名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和学院评审工作报告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对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07〕9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